关于申请人C.L.和他的未成年儿子Z.L.诉丹麦违反CCPR第6、7和18条。
申请人于2012年进入丹麦,并申请庇护。他担心被捕,可能被判处无期的徒刑或死刑,并在返回中国后遭受新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申请人为支持中国的民主运动进行了多年的秘密工作。 1989年,他组织并参加了主要的学生示威活动,因此,他受到当局的警告,作为一种惩罚,并在随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被剥夺了一些特权。
从1998年到他离开,他一直是民主运动的活跃的成员,该运动的目的是推翻共产党的统治并在中国建立多党民主制。因此,申请人于2001年被监禁并遭受酷刑6个月。酷刑包括警棍的欧打和剥夺食物和睡眠。由于遭受的酷刑,申请人染上了乙型肝炎和耳鸣。他的记忆力受损,并且遭受痛苦,焦虑和睡眠的问题。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适当地考虑申请人过去的迫害,并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对申请人及其儿子是否可能面临的侵犯其权利的危险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请人及其未成年的儿子遣返中国,将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21. February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