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M.A.H. 以及他的两个孩子控告丹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他的孩子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是阿富汗国民,1999 年 13 岁时进入丹麦。 提交人的父亲、继母和五个兄弟姐妹住在丹麦。 2006年,提交人与丹麦国民A.女士结婚,并于2008年和2010年生育了两个孩子。 2005 年 3 月,提交人被判犯有数起抢劫罪和抢劫未遂罪。 他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监禁,并被勒令驱逐出丹麦并永久禁止再次入境。 2013年,他表示不想合作并自愿返回阿富汗,因为他在丹麦有妻子和孩子。
陪审团在决定驱逐出境时意见不一:24名陪审员中有13人投票赞成将他驱逐到阿富汗。 陪审团中的相当少数人 (11) 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所犯罪行十分严重,但应更加重视提交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与犯罪者没有任何关系这一事实。阿富汗。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的孩子是在驱逐提交人的决定最终确定后出生的,但缔约国没有处理这些新情况,特别是从未审查过提交人的驱逐与其孩子的情况相符的程度。因其未成年人身份而有权获得此类措施的保护。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决定驱逐两个幼儿的父亲,并永久禁止其重新入境,构成了对家庭生活的“干涉”。 因此,提交人将其子女驱逐并与其父亲分离,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行为。
24. Novembe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