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关于X.C. 和L.G. 诉丹麦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2、3、6、7和8条。2014年出生的X.C.和2015年出生的L.G.是中国公民,都出生在丹麦。 申请人的母亲W.M.C.  2012年进入丹麦。

 母亲在丹麦寻求庇护,理由是她害怕被迫害,如果她回到中国又怀孕了,就又要堕胎。在她两个孩子出生后,她担心她会受到中国当局的迫害,因为她是未婚,并且有两个孩子。她还声称,这些孩子将被强行地从她身边带走,或者他们也不会有家庭户口的注册,这是确保他们的出生登记和获得基本服务的关键,比如卫生,教育和社会的服务。

 丹麦移民局拒绝向申请人的母亲和难民提供庇护。 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 审计委员会注意到,在丹麦看来,申请人返回后将遭受的制裁似乎是不合理的,但审计委员会没有发现这些条件具有被视为逼迫或虐待的性质。

美国国务院的一份报告指出,单身母亲所生的孩子或未婚夫妇在中国被视为政策之外,并受制于社会的补偿费。许多人被拒绝户籍档案和拒绝法律档案。比如出生文件和户口。虽然政府有声明,也正在使非法儿童更容易登记,这是不一致的,仍然可以有障碍。

 2019年,母亲生了第三个孩子W.G.,由于两个申请人现在有一个较小的兄弟,所以这三个兄弟姐妹一起违反了中国目前的家庭的政策。

委员会认为,之前的事实揭示了违反第3条公约,母亲和她的孩子返回中国也将违反公约第6条和第8条。

20. June 2023

CRC 31/2017
  • Decision: 28 September 2020
  • Comm: Ch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