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啊啊。 v. 丹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提交人是索马里国民,曾与青年党发生冲突。 他有一家卖衣服的小生意。 青年党要求 A.A.H. 每月向他们支付所谓的“税”。 2011 年左右,A.A.H. 这是他第一次受到威胁并开始向青年党付钱。 2013 年 1 月至 2 月,A.A.H. 他们再次威胁。 青年党向 A.A.H. 报告。 如果他无法支付他们要求的金额,他将不得不与他们合作。 好几次啊啊啊 向青年党承诺他将与他们合作。 与青年党合作涉及杀害他人或监视他人。 啊啊啊。 同意与青年党合作只是因为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 A.A.H 在被告知要为青年党执行哪些任务后逃脱。 啊啊啊。 关闭了他的商店。
啊啊啊。 2013年抵达丹麦。 啊啊啊。 我确信青年党仍在寻找他,因为他们不会忘记那些不遵守他们达成的协议的人。 青年党也会认为他是异教徒,因为他去过欧洲。 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他被迫向青年党付款,但庇护申请被拒绝。
在所述情况下,申请人面临生命危险或严重虐待,而他在离开原籍国之前就已经遭受过这些虐待。 因此,有人认为,丹麦违反了不驱回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和第 7 条),而且还迫使提交人重新沦为恐怖组织的强迫劳动奴隶。
该案正在等待人权委员会审理。
19. July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