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A.与丹麦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2(1)(c),5和6条。
S.A.最初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并于2002年获得丹麦的国籍,目前居住在丹麦。申请人在申请社会的救助时遭受了种族的歧视,而且由于即使他出示了护照和健康保险卡,他们也不相信他是丹麦公民,因此也遭到了就业中心的收入支持的拒绝。取而代之的是,他被要求在丹麦移民局申请居留权,以享有在丹麦的居住权。作为丹麦公民,他不明白为什么他必须申请豁免。由于缺少钱,他请不起律师。在2009年7月24日在TV2上播放的电视节目中,奥尔堡社会中心的负责人认识到犯了一个错误,并指出该错误可能与请愿人的“外国人的声音”的名字有关。申请人随后联系了就业中心,但其工作人员坚持地认为他没有丹麦国籍。
他向平等待遇委员会送交了一份诉状,委员会做出了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并向他提供了2,000丹麦克朗(约合330美元)的赔偿。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因为赔付金太少。但是地方法院维持了该判决。申请人随后向西丹麦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还是维持了该决定,此外,法院还下令申请人负担诉讼的费用,总额为25,000丹麦克朗(约合4,200美元)。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审查向申请人提供的赔偿额。并且建议审查命令申请人负担诉讼法律费用的决定,以使其符合《公约》的原则。
17. Novembe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