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猴子”案

关于原籍巴基斯坦的丹麦公民K.A.(由法律顾问代理)诉丹麦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14条。

1998年6月16日,在Avedore的赫维多夫体育馆考试结束后,家人和朋友们来见学生,这是丹麦高中的惯常的做法。申请人和他的兄弟正在考场的外面等着他们的一个朋友正在那里参加考试。当他们在等待时,一位老师K.P.先生要求他们离开。由于他们拒绝了,老师就通知校长O.T.先生立即给警察打了电话。 O.T.先生公开称申请人和他的兄弟为“一群猴子”。

 

在同一天,申请人收到了一封从O.T.来的信,通知他,他不想让他出席他将要获得文凭的正式庆典。法律顾问要求为其客户提供解释和道歉。 O.T.先生回答说,申请人和他的兄弟在考场外面很吵,但是他不否认使用了上述种族主义的言论。因此,法律顾问向警方提出了申诉。

 

警察认为,上述表达不应该被理解为在种族,肤色,民族或者族裔方面的侮辱人格,因为也可用于表现出与申请人相同的丹麦血统的人。国家检察官还维持了警察的决定。因此,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投诉。

 

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警察和检察官适当地调查与种族歧视行为有关的指控和投诉,这些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22. July 2021

CERD 16/1999
  • Decision: 8. May 2000
  • Comm: R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