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庭-民解党成员

关于M.E.N.与丹麦违反《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2(d),12和15条的行为。

申请人于1988年7月1日出生在布隆迪。作者是布隆迪的国民,胡图族人和新教徒。 2008年,她成为布隆迪政府反对党FNL的成员,因为她的丈夫也是成员。在2010年CNDD政党获胜的选举之后,包括应征者在内的民解力量成员抗议选举,因为他们认为选举是被操纵的。由于她的参与,她收到了威胁性的信件,并且于2010年5月向她的房屋内投掷了一枚手榴弹。她决定逃往基本加,但途中她遭到三名男子的绑架,她不知道他们与谁有关系。最终,申请人逃往丹麦。

申请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董事会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为事实。但是,委员会发现,她的政治参与使她成为低调成员,并且不能认为诸如投掷手榴弹之类的事件专门针对申请人或其配偶。因此,委员会认为,如果她返回自己的国家,她将不会受到个人迫害。

2011年10月6日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申诉,称驱逐出境将侵犯申请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享有的权利,因为如果她要返回,她将面临危险。赦免国际2010年关于布隆迪的一份报告证实了这一主张,该报告称“对妇女和女孩的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仍然很高。”但是,委员会于2013年7月26日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因为难民局的决定发现没有理由相信强奸与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有关,因此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她将被强奸。如果她回到自己的国家,就会受到迫害。但是,委员会未能将强奸视为与性别有关的单独迫害,与政治方面无关。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并未使用所有国家补救措施,因为委员会的决定并未具体提及不存在与性别相关的迫害的威胁。

该案于2013年12月9日在难民委员会被要求重新审理,这次明确指出如果强行遣返申请人将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指出遭受性别迫害的风险。 2013年8月29日,难民事务委员会拒绝重新审理该案,理由是未增加任何新信息。

因此,2014年9月26日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了新的申诉,认为存在违反第2条d款的情况。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接受了来文,但是,丹麦当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重新审理此案。这一次,丹麦当局认为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了她的主张。因此,2017年2月6日,丹麦当局批准了提交人的居留证。因此,该案在难民专员办事处中止。

29. June 2023

CEDAW 72/2014
  • Decision: 6 February 2017
  • Comm: G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