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bank背心贷款案

关于Z.B.A.H,一名居住在丹麦的突尼斯公民(由律师代理)对丹麦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1996年5月17日,申请人参观了“斯堪的纳维亚汽车造型”商店,为汽车购买了警报器。当他询问获得贷款的程序时,他被告知“斯堪的纳维亚汽车风格”与当地银行Sparbank Vest合作。然而,该银行的总体的政策是不批准向非丹麦公民提供的贷款。因此,Sparbank Vest通知申请人,只有他能出示丹麦护照,才批准贷款。

 

刚果民主共和国代表申请人向Skive的警察部门报告了与申请人有关的事件,指称该银行违反了基于种族的禁止差别的待遇的规定。警方通知刚果民主共和国,由于缺乏证据来表明已经犯下了非法的行为,调查已经中止。

 

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维堡向国家检察官提出了申诉,对警察局决定将国籍标准视为合法的决定提出了质疑。鉴于申请人与丹麦的公民结婚并且有固定的工作,因此他与丹麦有着明显的永久的联系。该银行仍然坚持有关丹麦公民身份的文件,这是歧视性的行为。国家检察官告知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认为没有任何理由推翻警察的决定。因此,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投诉。

 

委员会认为,警察和国家检察官采取的步骤不足以确定是否发生了种族歧视的行为。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申请人提供与其遭受的任何损害相称的赔偿或补偿。

20. July 2021

CERD 10/1997
  • Decision: 6. April 1999
  • Comm: R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