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主义暴徒袭击案

关于M.D和Y.S.诉丹麦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2、3、4和6条。

 

申请人M.D和Y.S.是在丹麦具有难民身份的伊拉克公民。博士有八个孩子,其中包括Y.S. 2004年,他们一起住在丹麦索罗的一所房子里。

 

2004年6月,一大批年轻人袭击了家庭及其房屋。他们大喊种族主义的言论并且打碎了窗户,强行闯入了房屋,把盆栽的植物扔到了M.D的腿上,打Y.S.的脸,然后用蝙蝠击打他的手臂。根据《丹麦刑法典》第245(1)条,四名嫌疑人被控犯有共同暴力罪名,并根据第264(1)条被控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的住所。根据第291(1)条,其中两名被告还被指控故意的破坏。

 

2004年底,Soroe地方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法院分别判处每人50天的有期徒刑。没有考虑到袭击的种族主义的性质,根据丹麦《刑法》第81(1)条,袭击可能是一种加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没有向申请人提供赔偿。

 

2006年5月23日,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他们为袭击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寻求非金钱的损失,他们将犯罪的种族主义的因素加重。 2007年9月11日,Naestved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要求。而且发现,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行为具有种族主义的特征,而且申请人遭受的伤害不足以构成侵权的行为。 2008年10月3日,丹麦东部高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后,2008年12月12日,丹麦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的许可。因此,将其发送给了委员会。

 

委员会注意到,地方法院通过听取有关情况并且降低了对嫌疑人的指控,使地方法院在调查过程中搁置了“攻击可能具有种族主义的性质”,未能在审判中对他们进行裁决。还观察到对申请人的袭击是严重的。最终,委员会评论说,缔约国有责任“进行有效的刑事的调查,而不是在民事诉讼中为请愿人提供举证的责任”。因此,委员会建议丹麦将申请人由于袭击而造成的伤害并给予物质和道德上的赔偿。

22. July 2021

CERD 46/2009
  • Decision: 2. April 2012
  • Comm: R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