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丹麦族裔没有资格接受公司实习

关于M.E对丹麦违反第2、5和6条的情况。

 

事件发生时,请愿人是哥本哈根技术学校的一名学生。学生可以在私人的公司实习。 2003年9月8日,请愿者不小心看到了老师手中的纸条,在潜在的雇主申请受训者在其公司工作的雇主的名字旁边出现了“ not P”字样。当被问及该便笺的含义时,老师向他解释说,P代表“ perkere”(“帕基斯”),这意味着有关雇主已经指示学校不要派遣巴基斯坦或土耳其的学生参加那家公司的培训。因此,请愿人提出了书面的申诉。他声称,自从提出申诉以来,他一直受到学校的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恶劣地对待。他认为,由于在学校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而感到沮丧,导致他放弃了课程并且变得沮丧。

 

学校向哥本哈根市法院提起民事的诉讼,然后向东丹麦高等法院提起民事的诉讼。学校辩称,申诉人没有因申诉而遭到报复,但是他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格被送去培训。高等法院裁定,尚未证明申诉人因为申诉而遭受歧视或报复,因此确认了市法院的判决。并且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投诉。

 

委员会注意到,毫无争议的事实是,学​​校的一位老师承认接受了雇主的申请,并在雇主的名字旁边写上“ not P”字样,并且知道这意味着将不派遣非丹麦族裔的学生到该公司接受培训的本身就足以确定对所有非种族的丹麦学生,包括请愿人的歧视。学校关于请愿人的实习申请被拒绝的指控是基于他的学业记录,并不排除他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会因其种族的出身而被剥夺在该公司接受培训的机会。的确,不管他的学历如何,由于他的种族,他申请实习的机会比其他学生要有限。委员会认为,这构成种族歧视行为,并且侵犯了请愿人享有的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2. July 2021

CERD 40/2007
  • Decision: 8. August 2007
  • Comm: R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