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立特里亚妇女酷刑案

关于S.A.对丹麦违反CAT第3条和CCPR第7条的情况。

当提交人在丹麦申请庇护时,由于遭受酷刑,她表示担心返回埃塞俄比亚。如果返回,她将被埃塞俄比亚当局绑架并遭受酷刑,或被迫服兵役。索赔人没有服兵役,这就是不允许男女未经许可离开该国的原因。索赔人没有直接进行兵役,但被迫与地方当局合作,以便向政府提供有关潜在反对者的信息。当她拒绝时,她被拘留并遭受酷刑。董事会决定拒绝她关于监禁和酷刑的解释,以及她对酷刑受害者进行检查的要求,因为撰文人似乎不可信。因此,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0年3月做出决定之前拒绝接受她的酷刑检查测试要求,因为从他们的决定来看,该委员会拒绝推迟该决定以便进行医学检查。

但是,提交人有机会获得国际特设组织于2011年3月在丹麦所作的医疗酷刑检查报告。检查得出的结论是,她受到了酷刑,而如果她非法返回厄立特里亚,则一旦返回,实际上将构成真正的危险。为了阻止像SA这样的客户被驱逐出境,迫切需要考虑这种来文,因为确实存在违反CAT第3条的危险。提交人在受到酷刑检查后被授予难民身份,丹麦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

9. February 2021

CAT 460/2011
Comm: Tor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