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伊拉克与丹麦公民结婚

关于N.A.S对丹麦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2和16条的行为。

提交人在伊拉克出生和长大。她遇到了一个年轻人A先生(丹麦公民),他们坠入爱河并决定结婚。她的父亲反对这一点。这对夫妇在A先生必须回丹麦之前秘密结婚。由于A先生住在丹麦,这对年轻夫妇决定她要逃离伊拉克。在律师的协助下,她获得了护照,然后于2014年离开伊拉克。提交人前往伊朗,A先生的家人定居在那里。这对夫妻联系了丹麦大使馆,她寻求家人团聚。他们等了六个月,那时提交人已经怀孕四个月了。

丹麦当局告诉提交人,她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但是她不可能回到自己的国家,因为他们的国家会因为他们背叛了他们的家人而杀死她和她的孩子。伊拉克当局将无法保护她,因为这是家庭的事务。因此,在丹麦提出了申诉。

移民局质疑提交人的信誉,并认为提交人将其陈述从一次采访改为另一次采访。因此,律师要求董事会中止诉讼,并请A先生作证,以确认提交人的陈述。但是,董事会对此予以否认。寻求庇护者通常无法带证人支持其要求,因为这些证人仍在原籍国而不在丹麦。但是,在当前情况下,我们有一个人,当所有这些事情发生时,他确实在现场。因此,提交人应有权力要求证人支持其案件,因为她的话受到了质疑。没有听到可以支持她的人的声音,就侵犯了她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本案中,提交人担心,她不仅会遭受特定性别的暴力,而且还会遭受所谓的名誉伤害。特别是现在,她逃离了伊拉克,并与配偶一起在丹麦生了一个孩子。因此,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委员会已决定中止该案,因为已向提交人颁发了居留证。

2. July 2023

CEDAW 109/2016
  • Decision: 27 February 2020
  • Comm: Gender